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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16年出口退(免)税相关业务申报期限的公告

2016-04-07
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16年出口退(免)税相关业务申报期限的公告

为深入开展“便民办税春风行动”

进一步优化服务

支持出口企业持续健康发展

税务总局经研究决定

延长2016年出口退(免)税相关业务的申报期限

具体公告如下:

一、出口企业2015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适用出口退(免)税政策的货物、劳务和服务

申报出口退(免)税的期限延长至2016年6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

逾期申报的

主管国税机关不再受理出口企业的退(免)税申报

出口企业应于2016年7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之内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免税

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

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

二、出口企业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

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2015年度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的期限延长至2016年6月20日

三、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

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2015年度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的期限延长至2016年7月15日

四、委托出口货物的

受托方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《代理出口货物证明》的期限延长至2016年6月15日

如果属于按规定需要开具《委托出口货物证明》的

委托方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《委托出口货物证明》的期限延长至2016年5月15日

五、本公告所称出口企业是指适用出口退(免)税政策的出口企业、其他单位和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

特此公告

国家税务总局

2016年4月7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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